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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8月1日施行的规定被广泛错误解读 :2021/12/28 10:27:11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施行开始,被广泛错误解读为“禁止电动车上楼”“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根据此条规定,禁止区域并未包含“电梯”和“住户家中”,亦未包含“限制电动自行车经过限定区域”的意思,固应理解为并未禁止“电动车回家充电”的行为。 “鼓励……。”部分属于非强制性质。而比较容易引起分歧的“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部分,应理解为对鼓励设置的“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以下简称场所)的要求,所以不具备构成对电动自行车限制的条件。因“场所”和电动自行车之间缺少一个必要的停放要求,所以对鼓励建设的场所的要求与电动车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关联关系。 基于以上情况,《规定》并不足以构成“禁止电动车上楼回家充电”的条件,只能作为“在《规定》限定区域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的处罚依据。 本人对《规定》中的此条理解是否正确?盼复。 


管理员回复:
您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应急部出台的第5号令,具体可联系消防部门进行解答。
回复时间: 2021/12/28 11: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