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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我市一化工企业因主要负责人未依法经考核合格被罚
日期:2023/11/30 17:26:59    来源:焦作日报


2023年3月27日,沁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一化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李某某,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于2022年6月份到期,截止2023年3月27日,李某某仍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资格证。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已经构成违法。


沁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年版)》第八条,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20000 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在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


沁阳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此提醒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法规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内容涵盖了本法第二章对生产经营单位设定的各种义务,并根据本次法律修改的相关内容作了个别调整。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只要有相关违法行为,除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再是自由裁量事项,而是法律的强制规定。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贾定兴 报道


责任编辑:佚名